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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知识产权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防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成文的国防知识产权战略。科学构建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及早制订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并对其准确定位;服从服务于国家的军事战略;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立法;树立国防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观念;加快国防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培养;在资金和资源上保障国防知识产权发展;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的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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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储合同是地方企业代储军队战备物资的法律形式。目前,在代储合同履行中存在地方企业未完全承担义务、军队机构的权利未得到充分主张以及外部管控未有效发挥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合同条款设定不精细、履行风险分担不合理、履行保障机制不健全。确保代储合同完全履行在于完善合同文本、内外结合管控、丰富保障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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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知识产权中不同的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导向,国防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应根据不同主体的利益导向进行配置。经济利益的配置应当在确保军事利益优先的前提下,以激励创造为重点,针对不同的收益分配关系合理配置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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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向全军部队下发《"十一五"期间推进军队后勤保障和其他保障社会化的意见》,标志着21世纪我军保障体制变革的战略布局已基本形成。为了给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必须创立与"十一五"期间改革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要依据《意见》精神,针对现有法规、规章的缺陷,采取以基本法为统领、专项法规为补充的立法模式,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军情的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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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式发展与国防合同立法的价值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军民融合归根结底是利益的融合,国防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军民利益融合的天然纽带,规范的国防合同将成为实现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必然选择。国防合同立法为军民融合提供一种规范并具有强制意义的行为模式,是军民融合式发展制度安排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合同立法的价值选择在于以秩序为基础,以安全为关键,以效益为核心来创制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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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合同立法的前提就是要在普遍价值间突出核心价值,在多元价值体系之间进行选择,把握和追求国防合同立法的价值取向,国防合同必将成为军民融式发展的最优选择。军民融合式发展下国防合同立法价值取向意味着,国防合同的立法应当在军事利益的主导下,设计出以实现军事效益和保障军事安全为核心的国防合同行为规则;构建以军事利益的满足为前提、保证交易方能够实现双赢的和谐军事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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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天明 《军事经济学院学报》2007,14(4):16-19
军事合同是指在获取战斗力形成所需资源的过程中,负有军事职责的主体相互之间或者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既不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也不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是具有独立属性的一类新型的合同。军事合同的创设需要双方当事人合意,然而其中渗透的军事职责因素致使这种行为具有指挥、控制和管理性,能够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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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天明 《军事经济学院学报》2011,(2)
世界各军事强国往往创制大量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来约束政府、军队和厂商的国防合同行为。当前我国国防合同的制度安排正处于立法阶段,与国外较为完备的国防合同立法相比,我国国防合同立法在体系上、内容上和实施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把握这些问题正是完善乃至改革现行国防合同立法的关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