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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周某在一玻璃厂工作,因该厂拖欠周某工资,周某拿走了存放在该厂的氢气瓶8只(价值3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周某抓获,并将瓶追回。周某不否认自己拿走瓶的事实,但称其目的是为了抵工资,而且拿瓶的时间是在白天,有很多人看见,其行为不应被认定是盗窃。那么,对周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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