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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学报》2007,23(3):17-18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可以分为预备、既遂、未遂、中止四种形态.该罪预备形态是指为实施组织偷渡行为而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进一步着手实施组织偷渡行为的情况;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以分段修正说为标准;中止形态的认定应当着重把握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