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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桂民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学报》2010,26(7):51-54
《刑法修正案(七)》对原刑法规定的侵犯军用标志的犯罪进行了修正,但其规定还存在一些立法疏漏和缺陷,有必要予以改进。《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罪名应立法化,由立法机关确定;增设非法生产、伪造、变造、盗窃、抢劫、抢夺、破坏、侮辱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行为和伪造、变造、盗窃、非法提供、使用、非法出租、出借、赠送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犯罪对象应包括制式服装的标志服饰、军服专用材料和军服仿制品;刑罚种类应增加剥夺政治权利;增加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情节加重犯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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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军事征用立法建设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军事征用是指在战争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出于军事需要而依法有偿使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所有的财产及劳动的一种国家行为。军事征用立法问题是国防动员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60年来,军事征用立法实践得到了长足发展。正视立法现状,反思制度缺憾,对科学规划未来军事征用立法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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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式发展与国防合同立法的价值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军民融合归根结底是利益的融合,国防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军民利益融合的天然纽带,规范的国防合同将成为实现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必然选择。国防合同立法为军民融合提供一种规范并具有强制意义的行为模式,是军民融合式发展制度安排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合同立法的价值选择在于以秩序为基础,以安全为关键,以效益为核心来创制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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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合同立法的前提就是要在普遍价值间突出核心价值,在多元价值体系之间进行选择,把握和追求国防合同立法的价值取向,国防合同必将成为军民融式发展的最优选择。军民融合式发展下国防合同立法价值取向意味着,国防合同的立法应当在军事利益的主导下,设计出以实现军事效益和保障军事安全为核心的国防合同行为规则;构建以军事利益的满足为前提、保证交易方能够实现双赢的和谐军事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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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菲律宾当局通过立法形式将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和黄岩岛划入菲版图,菲律宾海军也在南沙群岛问题上动作不断,先是强化驻南沙群岛菲军的卫星通信能力,接着开始扩建机场,甚至有高官叫嚣“要为保卫南沙战至最后一人”。如此强硬的军事做派给中菲传统友谊带来了浓重阴影,也让平静的南沙海域再次掀起波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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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有“世界花园”之称的瑞士,地处西欧腹地,两次世界大战都没有直接卷入。一般说来,这是容易滋长和平麻痹思想的。然而,2002年11月,笔者随《中国国防报》考察团到瑞士考察得到的印象是:瑞士人虽然身处中立国的和平乐土,却不乏居安思危、护国安邦的忧患意识。这使我们想起一位瑞士外交家说过的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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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军事领域日趋激烈的对抗中,预备役部队平时威慑和战时制胜作用日渐突出。重视和加强预备役部队战斗力建设,使其在未来作战中与现役部队共同发挥作用,成为当今世界多数军事强国的普遍做法。进入新世纪,我军全面启动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预备役部队战斗力能否与现役部队同步发展,形成整体作战能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预备役部队建设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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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防立法步伐的加快,国防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在保障和促进国防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这些立法过程中也出现了超越权限立法、立法位阶错乱、重复立法等无序的现象,这些现象如不引起注意,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将会有损于国防法律的尊严,进而影响我国的国防和军队建设。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任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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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关于新中国军事立法的历史分期有多种观点,但研究成果存在明显不足,主要源于阶段划分评定标准的缺失。为弥补这一缺失,建议以军事法出台的数量、关键性的中央军委会议和重大标志性法律出台3个指标作为衡量和评定阶段划分的标准。基于此标准,新中国的军事立法可以划分为起步(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53年)、曲折发展(1954年宪法制定到1965年)、停滞(1966年到1976年"文革"期间)和恢复发展(1976年"文革"结束后至今)4个阶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