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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刑法修正案(七)》对原刑法规定的侵犯军用标志的犯罪进行了修正,但其规定还存在一些立法疏漏和缺陷,有必要予以改进。《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罪名应立法化,由立法机关确定;增设非法生产、伪造、变造、盗窃、抢劫、抢夺、破坏、侮辱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行为和伪造、变造、盗窃、非法提供、使用、非法出租、出借、赠送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犯罪对象应包括制式服装的标志服饰、军服专用材料和军服仿制品;刑罚种类应增加剥夺政治权利;增加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情节加重犯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202.
我国军事征用立法建设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童蕴河 《国防》2010,(1):54-55
军事征用是指在战争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出于军事需要而依法有偿使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所有的财产及劳动的一种国家行为。军事征用立法问题是国防动员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60年来,军事征用立法实践得到了长足发展。正视立法现状,反思制度缺憾,对科学规划未来军事征用立法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203.
军民融合式发展与国防合同立法的价值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军民融合归根结底是利益的融合,国防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军民利益融合的天然纽带,规范的国防合同将成为实现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必然选择。国防合同立法为军民融合提供一种规范并具有强制意义的行为模式,是军民融合式发展制度安排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合同立法的价值选择在于以秩序为基础,以安全为关键,以效益为核心来创制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204.
国防合同立法的前提就是要在普遍价值间突出核心价值,在多元价值体系之间进行选择,把握和追求国防合同立法的价值取向,国防合同必将成为军民融式发展的最优选择。军民融合式发展下国防合同立法价值取向意味着,国防合同的立法应当在军事利益的主导下,设计出以实现军事效益和保障军事安全为核心的国防合同行为规则;构建以军事利益的满足为前提、保证交易方能够实现双赢的和谐军事秩序。  相似文献   
205.
前不久,菲律宾当局通过立法形式将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和黄岩岛划入菲版图,菲律宾海军也在南沙群岛问题上动作不断,先是强化驻南沙群岛菲军的卫星通信能力,接着开始扩建机场,甚至有高官叫嚣“要为保卫南沙战至最后一人”。如此强硬的军事做派给中菲传统友谊带来了浓重阴影,也让平静的南沙海域再次掀起波澜。  相似文献   
206.
何家生 《国防》2003,(3):45-47
素有“世界花园”之称的瑞士,地处西欧腹地,两次世界大战都没有直接卷入。一般说来,这是容易滋长和平麻痹思想的。然而,2002年11月,笔者随《中国国防报》考察团到瑞士考察得到的印象是:瑞士人虽然身处中立国的和平乐土,却不乏居安思危、护国安邦的忧患意识。这使我们想起一位瑞士外交家说过的话:  相似文献   
207.
凌峰 《国防》2003,(3):40-41
在世界军事领域日趋激烈的对抗中,预备役部队平时威慑和战时制胜作用日渐突出。重视和加强预备役部队战斗力建设,使其在未来作战中与现役部队共同发挥作用,成为当今世界多数军事强国的普遍做法。进入新世纪,我军全面启动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预备役部队战斗力能否与现役部队同步发展,形成整体作战能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预备役部队建设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208.
杜亮 《国防》2002,(4):40-41
随着我国国防立法步伐的加快,国防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在保障和促进国防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这些立法过程中也出现了超越权限立法、立法位阶错乱、重复立法等无序的现象,这些现象如不引起注意,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将会有损于国防法律的尊严,进而影响我国的国防和军队建设。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任何  相似文献   
209.
熊振伟  王丰 《国防科技》2017,38(3):080-084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军、依法治储要求,推动战备物资储备工作法治化,提高我军战备物资储备法规体系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本文探讨了加强战备物资储备法规体系建设的必要性,深入分析了美国、日本、俄罗斯战储法规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立法特点、实践经验。结合我军战储建设实际,借鉴他国的立法思路,在法规体系建设上提出基于立法规划、法规制订、立法研究、立法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措施建议,对建立适应我军新的编制体制和战储建设实际的法规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10.
张艳 《军事历史》2013,(3):48-52
学术界关于新中国军事立法的历史分期有多种观点,但研究成果存在明显不足,主要源于阶段划分评定标准的缺失。为弥补这一缺失,建议以军事法出台的数量、关键性的中央军委会议和重大标志性法律出台3个指标作为衡量和评定阶段划分的标准。基于此标准,新中国的军事立法可以划分为起步(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53年)、曲折发展(1954年宪法制定到1965年)、停滞(1966年到1976年"文革"期间)和恢复发展(1976年"文革"结束后至今)4个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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