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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环境公私益诉讼采用的是并行审理模式,在该模式下不仅存在裁判责任认定重合、裁判结果冲突、诉的请求得不到全面支持等风险,而且在同一事实基础上产生的多个公私益诉讼案件,增加了诉累的同时,法院在重复调查取证等过程中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环境公私益诉讼须采用融合审理模式,以实现相关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在当前法律适用的互动性、事实认定的一致性、利益诉求的同一性、证据与证明的互通性以及裁判责任认定的重合性等方面都使融合审理模式的适用有了理论与现实的基础。基于此,建议设置专门的环境法庭与审前程序,以及平衡诉讼损害赔偿,以期建立适应于当下的环境公私益诉讼融合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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