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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民兵工作,我看有一点必须肯定:就是《兵役法》与《企业法》在这方面并不相矛盾。把民兵工作纳入企业租赁承包的范围是顺理成章的。首先,实行租赁或承包责任制的企业,法人代表应当按照《兵役法》的规定,把民兵工作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和义不容辞的社会义务明确写入合同,认真执行。这既是社会赋予企业的一项权利,也是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其次实行租赁或承包的企业,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在民兵工作与兵员征集工作上,都必须自觉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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