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篇
  免费   0篇
  1988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关于城市民兵工作,我看有一点必须肯定:就是《兵役法》与《企业法》在这方面并不相矛盾。把民兵工作纳入企业租赁承包的范围是顺理成章的。首先,实行租赁或承包责任制的企业,法人代表应当按照《兵役法》的规定,把民兵工作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和义不容辞的社会义务明确写入合同,认真执行。这既是社会赋予企业的一项权利,也是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其次实行租赁或承包的企业,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在民兵工作与兵员征集工作上,都必须自觉接受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