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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军拥有一套系统完善的预备役制度,这主要归功于一系列详细的军事法规,如1972年颁布的《兵役法》、1979年出版的《联邦国防军与预备役》。统一后的德国基本沿袭了原西德的预备役法规,仅对某些规定做了部分调整和补充,体现在1992年颁布的《德国联邦国防军预备役方案》中。这些军事法规直接指导着德国预备役建设的各个方面。 1、明确来源和分类。《兵役法》规定,凡退出现役,年龄在32岁以内的军人都要转入预备役,并将其分为三类:常备预备役、紧急应征预备役和候补预备役。为适应21世纪的作战需要,德拟出台新的预备役法规,把重点放在发展海、空军和一些技术兵种的预备役部队建设上,同时压缩其他预备役人员数量。此外,《预备役方案》按一、二、三类人员对预备役人员进行编组,并根据任务将其编入战时应补充的部队:一类预备役人员主要参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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