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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睢宁县官山镇人胡某现年41岁,1992年12月1日18时许,时年26岁的他与丁某等4人酒后在一桥头拦截途经此处的邻村村民贾某,采取殴打、搜身等手段,抢劫现金15元及香烟5包。不久,丁某等4人均被抓获并判刑。胡某则侥幸逃脱,辗转逃到四川、安徽等地打工谋生,2006年2月24日终被抓获归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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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的刑事犯罪是一类比较典型的犯罪,其典型性主要体现为其犯罪性质已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现行刑法典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犯罪应以抢劫罪论处。笔者认为,在司法实务中适用本条来处理案件时,要真正理解本条的立法原意,并正确把握转化型抢劫罪严格的适用条件。这在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实践,对刑法典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等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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