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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守法
摘    要:编辑同志: 我现在咨询一个房屋继承问题。 李×与周××1921年结婚,生育子女周×等5人,其间周××与前妻所生之子张××年仅20来岁,与他们一起生活。1928年张××与王××结婚,生育了张×等两子。1938年周××用经商收入的320个大洋购得房屋一幢(共120平方米),房契注明买房人为周××。张××与周××于1938年和1948年相继去逝。该房由李×及所生的5个子女和王×及所生的2个孙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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