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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紧急避险”的刑事责任问题
引用本文:倪新枝.关于“紧急避险”的刑事责任问题[J].政工学刊,2000(6).
作者姓名:倪新枝
摘    要:我部王某一日驾吉普车外出买菜,当行至某村口拐弯处,迎面高速开来一辆卡车,当两车就要相撞之时,王某边刹车边急向右打舵,车冲下路后撞倒一茅厕,又撞到供销社一面墙上。造成供销社部分墙壁倒塌,部分商品损坏,与汽车发动机、水箱等损失相加,共折合人民币13000多元,且王某因伤势过重至今仍在医院治疗。现供销社正向法院起诉。请问:王某是否负刑事责任?王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要件,依《刑法》第21条之规定,不应负刑事责任。下面我从紧急避险概念及要件两个方面阐述理由。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它人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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