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组织军事训练等级评定,是检验部队训练质量、促进战斗力提升的重要途径.目前,武警部队军事训练等级评定改革正按照全军的统一部署,进入全面深化的关键阶段.笔者认为,今后要继续在科学确定评定对象、准确界定评定内容、完善优化评定周期、积极拓展评定手段上下工夫,确保军事训练等级评定改革取得扎实成效.科学确定评定对象,提高评定工作的全面性.武警部队2004年颁布实施的《军事训练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规定:军事训练等级评定对象,包括机动师师级以下单位及所属警官和士兵,总队、兵团指挥部所属教导大队和直属机动大队、中队,机动支队级以下单位,执勤支队所属机动大队、中队和教导队,以及所属警官和士兵.可以看出,评定对象还不能涵盖武警部队所有警种,导致部分单位对训练等级评定工作不够重视,参与积极性不高.深化军事训练等级评定改革,科学确定评定对象是首要前提.在单位评定上,鉴于武警部队职能任务不断拓展和遂行任务的经常性,应规定无论是机动部队,还是执勤部队,均可申报军事训练一级单位,并区分机动师、机动支队(团)和执勤师(旅)、执勤支队(团)两类,分别制定评定标准,组织等级评定.在人员评定上,应将机动师、支队(团)级司令、政治、后勤机关副职以下警官纳入军事训练优等个人等级评定范畴,组织执勤师(旅)、执勤支队(团)等级评定时,可将受考单位首长机关、指挥员、执勤士兵和训练基地、教导队教员、学员纳入评定范畴,以充分调动这部分人员的参训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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