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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本质内涵
作者姓名:
陈晓华
作者单位:
南京政治学院;
摘 要:
正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产生以前,哲学家和法学家多数把法作为目的。康德法哲学则强调:在法的视野中,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是主体而不是客体。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这一观点,并进一步总结:"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从根本上肯定了人的主体地位和人的价值。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这一名篇中提出,要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里明确要求必须使人从宗教、国家、法律向人的回
关 键 词:
法哲学
哲学手稿
把法
人从
重力定律
西方法律
阶级统治
人类能动性
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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