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可“私下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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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宝元,孙照军.轻微刑事案可“私下和解”[J].中国民兵,2007(3):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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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宝元 孙照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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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前不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率先出台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据了解,近年来湖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3年以下轻微刑事案件占40%,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15%。这个规定能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较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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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和解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 诉讼效率 诉讼成本 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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