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民兵政治教育四课(四)——加强训练提高民兵军事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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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进清
,王家官
,刘晓平
,郑怀盛.’94民兵政治教育四课(四)——加强训练提高民兵军事素质[J].中国民兵,19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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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进清 王家官 刘晓平 郑怀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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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在18岁至20岁期间,应当参加30天至40天的军军训练;专业技术民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人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3个月至6个月的军事训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人员参加应急训练。”还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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