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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工作条例》(二)
引用本文:郭经武.《民兵工作条例》(二)[J].中国民兵,1992(3).
作者姓名:郭经武
摘    要:第五条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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