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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确约定和证据保存 解除同居易退还首饰难
作者姓名:刘志勇
作者单位:六师司法局土墩子农场司法所
摘    要:【案例】六师某农场职工马强与马花两人于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年初同居。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但举办了简单的"婚礼"。马强办酒席、"婚礼"共花费3000元。同居期间,马强给女方购买金手镯、金耳环、衣服、手机、玉镯等共计1.6万余元。今年年初,双方因生活矛盾发生争吵,

关 键 词:农场职工  马强  夫妻名义同居  首饰  解除  约定  金耳环  婚礼  证据保存  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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