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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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路,梁宗杰.不得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J].中国民兵,2007(11):5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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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路 梁宗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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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李某与妻子刘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独生子李强(3周岁)随女方刘某共同生活,男方李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元至18周岁止。半年后,刘某将李强姓氏改为姓刘。李某发现后,与刘某协商,要求刘某将孩子姓氏恢复姓李。因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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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子女 姓氏 感情破裂 共同生活 当事人 独生子 抚养费 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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