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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和“中断”应该这样用——关于两个法律概念用法的商榷
引用本文:文丁.“中止”和“中断”应该这样用——关于两个法律概念用法的商榷[J].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学报,1996(4).
作者姓名:文丁
摘    要:《民法通则》第7章诉讼时效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址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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