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55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兵役法》,这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兵役法》。过去,有些朝代也在一些法律条文中提到兵役问题,但没有单独制定《兵役法》。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颁布过《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但没有行得通。新中国颁布的这部《兵役法》,第一次比较完整地规范了国家兵役工作,真正实行了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征兵和退伍制度,确立了预备役制度和学生军事训练制度,规定了军队实行军衔制度等。 1984年,国家在总结了近30年兵役工作经验,吸取了外国一些好做法的基础上,对《兵役法》在结构和内容上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九章五十八条改为十二章六十五条,增加了军事院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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