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租门面房 “二房东”被判退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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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疆.擅自转租门面房 “二房东”被判退费[J].兵团建设,2013(1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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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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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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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2012年3月,王强将位于阿拉尔市某小区的一间31平方米的门面房以4万元的价格转租给吴迪。吴迪支付转让款后,王强写下收条并向吴迪交付了门面房的钥匙,同时告知其月租为600元。之后,吴迪听说该门面房为小区物业公司所有,王强不是门面房的承租人,且原租赁合同禁止转让。2012年11月,该小区物业公司下发通知,内容为"小市场的经营户所签订的经营合同已于2012年7月31日终止。希望各位经营户清空商铺交回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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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业公司 转租 租赁合同 承租人 小区 阿拉尔 经营合同 转让费 使用权转让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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