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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法院可调
作者姓名:杨晓东 刘颖成
作者单位:[1]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2]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例]原告某批发部与被告某超市于2004年6月22日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用于饮料促销的鼠标垫若干,货款共计2.2万元,被告应在收货后15日内支付货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尚欠货款1.2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9360元。

关 键 词:违约金 供货合同 《合同法》 损失赔偿额 法院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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