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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挪用资金 还是欠款?
作者姓名:崔建民 王波
作者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
摘    要:[案例]被告刘某1994年春进入原告李某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营业员和出纳。被告在任职期间,因多次短款,给原告立下字据。累计达5334.05元。2004年9月,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刘某在原告相关工作人员已拟写的保证书上签字,保证由其本人归还欠款,2004年10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在任职期间挪用的公司资金。那么,被告的短款是挪用还是欠款呢?

关 键 词:挪用资金罪 刑法 中国 犯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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