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兵团法院在城区地域管辖中的“三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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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利疆.如何区分兵团法院在城区地域管辖中的“三区”[J].兵团建设,2006(11):40-4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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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利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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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何利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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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就兵团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确定了3方面的内容。该《若干规定》在坚持兵团各级法院管辖兵团范围内的各类案件的原则下,就民事案件中的“兵团范围”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即“兵团范围”的案件不仅包括垦区范围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案件外,还包括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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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兵团法院 地域管辖 城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 其他组织 案件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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