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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不等于有劳动关系
作者姓名:武运波
作者单位:新疆法制报社;
摘    要:【案例】2006年7月,刘新与乌鲁木齐市西部之光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运输公司)的李坚达成口头协议,为其开车,李坚收取了1500元风险押金。2006年10月31日凌晨1时左右,驾驶员刘新驾驶车辆上班期间被人用刀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刘新的妻子张新华向运输公司主张刘新的工伤待遇。运输公司称,刘新与其无劳动关系,无法享受工亡待遇。

关 键 词:运输公司  车辆挂靠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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