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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户籍地离婚应在居住地辖区起诉
引用本文:李江华,邹晓宇.在非户籍地离婚应在居住地辖区起诉[J].兵团建设,2012(4):50.
作者姓名:李江华  邹晓宇
作者单位: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例】唐某与秦某同是农六师芳草湖农场机械厂工人,两人于2002年3月在户籍所在地芳草湖农场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由于两人感情不和,唐某于2010年6月来到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给秦某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材料,秦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称其住所地在昌吉市居和小区,并提交证据材料,要求法院将此案移送至昌吉市人民法院。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法院  离婚诉讼  起诉状  户籍  市人民法院  昌吉市  原告住所地  辖区  管辖权  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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