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户籍地离婚应在居住地辖区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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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江华,邹晓宇.在非户籍地离婚应在居住地辖区起诉[J].兵团建设,2012(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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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江华 邹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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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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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唐某与秦某同是农六师芳草湖农场机械厂工人,两人于2002年3月在户籍所在地芳草湖农场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由于两人感情不和,唐某于2010年6月来到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给秦某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材料,秦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称其住所地在昌吉市居和小区,并提交证据材料,要求法院将此案移送至昌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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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法院 离婚诉讼 起诉状 户籍 市人民法院 昌吉市 原告住所地 辖区 管辖权 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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