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例】由于刚学会驾驶机动车,为了练车,阿某在2012年1月至7月间多次趁夜窜至五师某团,先后5次将该团3辆摩托车偷开走及将两辆轿车玻璃砸烂后将轿车偷开走,后将这些车辆遗弃在路边或者其他地点,致使两辆摩托车遗失。同时,阿某因驾驶不慎将一辆轿车开下路基并撞上大树,造成车辆损毁严重。案发后,阿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说法】法庭审理认为,阿某虽然只是偷开机动车辆,没有盗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丢失的,以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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