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武干部张竹林非法拘禁被判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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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朝新,周安廷.专武干部张竹林非法拘禁被判拘役[J].中国民兵,199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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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朝新 周安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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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指出,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力。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专武干部张竹林非法拘禁他人,是一个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是完全应该的。近些年来,人武系统人员变化较大,新成员增多,可见加强法制教育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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