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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2年2月,陈某与李某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审理后于同年5月13日判决陈某在2003年8月20日以前还清借款13126元及利息给李某。事后,陈某一直未上诉也未履行判决,李某也未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2004年12月,李某见陈某久未还款,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遂驳回李某的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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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2月,王某将自己承包的50亩退耕还林还草地转包给徐某。因徐某管理不善,2005年春,草木出苗率仅50%,后徐某又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在该地种植了经济作物。王某发现后即要求徐某将承包地恢复用于退耕还林还草种植。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立即终止与徐某的土地转包合同,并要求徐某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后经法庭审理,依法裁决终止了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判令徐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500元。[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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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兵杂志》2001,(3)
编辑同志: 1999年9月23日,我父亲因琐事被本村李某打伤,后经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约2000元。因李某拒不给付医药费,我们只好诉到法院。法院最终也判决由李某赔偿我父亲医药费2000元。当我们拿着判决书找李某要钱时,李某仍说一分钱不给。于是我们便于2000年8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交纳了50元申请执行费。但当法院去执行李某时,李某因提前得知执行的消息,于前一日到外地打工去了。因李某是单身一人,法院说等李某回来以后再来执行。但我很担心如果李某长期不回来,会导致执行期限过期,这样,我父亲的医药费用损失也就要不回来了。请问,我国法律对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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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0年4月,奇台农场某学校教师刘某不慎将身份证丢失,被农场职工郑某捡到。刘某多方打听得知了身份证的下落,并找到郑某请求归还。但郑某要求支付200元的"酬劳",刘某恼怒之下决定重办一张身份证,于是拂袖而去。郑某利用刘某的身份证和伪造的刘某的收入证明,通过网友徐某在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之后,郑某利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4500元,致使刘某被纳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2010年6月,刘某接银行短信得知自己有信用卡透支情况,但是本人又没有办理过信用卡业务,便通过派出所调查,确认是郑某所为。刘某遂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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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前不久对一起网络购物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黄某、张某通过设立"网上商行",发布虚假销售信息,骗取购物者钱财,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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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兵杂志》1998,(3)
近几个月,新闻媒体的监督批评报道力度加强,颇见成效。以下是近期引起震动的5则舆论监督及处理结果。 1997年10月中旬,《法制日报·方圆传真》报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为帮助本地人向外地人索要钱款,竟明目张胆集体制造假案,枉法判决。 处理结果:除法院对案犯做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外,有关部门对涡阳县法院两位副院长武有训、焦庆邦二人做出了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一级、按法律程序免去法院副院长职务,另行安排工作的处分。 1997年10月13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了河南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张金柱交通肇事后,又将被撞人拖出1600米,导致一死一伤的重大新闻。 处理结果: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一致愤慨,河南省委领导批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日前,法院一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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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我到新疆打工,因故几年未与家人取得联系。妻子申请后法院判决宣告我死亡。其后,妻子与他人结婚,并将3岁的儿子送牛某收养并办理收养协议。10年后我回到家乡,才知这一变故。法院撤销了对我的死亡宣告。妻子再婚的配偶此前也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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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派遣军是1932年至1938年期间侵略上海(淞沪)地区的日本军队战役军团。侵华日军上海派遣军共组建过两次;第一次是“一·二八”事变后于1932年2月成立,同年6月撤销建制;第二次是“八·一三”事变爆发后于1937年8月15日再建,参加了进攻上海和南京的作战,于1938年2月14日撤销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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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3岁的被告人王某是河南省方城县广阳镇某村村民。2007年7月5日上午,王某与同村人一起打麻将,因结算输赢多少钱时发生口角,二人争吵着到屋外,手中各攥着一块石头对骂,王某用石头砸中对方的左手,造成左手掌骨粉碎性骨折。之后,王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经方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10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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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上午12时许,农七师一二七团的干部职工们惊奇地看到,棉田承包户徐某将私自存放在家中的数百公斤籽棉又主动地交到了连队的棉场,其实,在这之前曾发生过一段不寻常的故事。2003年年初,根据兵团和农七师有关政策规定,一二七团与全团棉田承包户签定了《籽棉订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每个棉田承包户都要将收获的棉花于当日交到所在连队指定位置存放,并向团上交全部产品。2003年8月,一二七团某连承包户徐某,竟将数百公斤籽棉私自拉回家中存放,意在待机倒卖,牟取更高的利润。该团得知这一情况后非常重视,曾先后派团司法办、综治办、纪委、派出所、人武部等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到徐某家中,对其夫妇做工作,让其自觉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上交产品,但徐某拒不上交产品。一时间徐某与团工作组之间出现僵局。为寻求一个彻底解决矛盾的办法,该团派有关人员星夜赶到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援助,并欲对徐某违约行为进行起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