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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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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知指出,《预备役军官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预备役军官制度的重要法律,对于加强新时期军队建设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完善我国兵役制度和军队干部制度,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预备役军官法》是与兵役法衔接,与我军干部工作“三个条例”相配套的重要法律。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制定《预备役军官法》的重要意义,理解和掌握《预备役军官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精神,提高贯彻落实《预备役军官法》的自觉性。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是我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建设强大而巩固的国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配合学习和贯彻这部法律,本栏以“学习《预备役军官法》笔谈”为题,陆续发表学习、贯彻该法的经验和体会文章。欢迎大家积极赐稿,参与笔谈。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作为国防后备力量战线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完善我国兵役制度和军队干部制度,加强军队建设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正像一切法律一样,制定并不是目的,贫彻落实才能发挥作用,否则,再好也是一纸空文。因此,只有把预备役军官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到行动上,才能保证和促进预备役军官队伍的建设,使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上一个新台阶。 首先,要深入持久地抓好宣传,普及预备役军官法。预备役军官法,是广大预备役军官依法服预备役的法律规范,对广大预备役军官具有重要的规范、教育、鼓舞和激励作用,也是对全国军民进行爱国主义  相似文献   

4.
预备役军官法分别规定了国家和军队各级预备役军官管理部门、预备役军官所在单位以及预备役军官的职责,明确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奖励办法和法律责任。这些都是预备役军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落实预备役军官法,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5.
中央军委决定,今年为全国预备役军官评定授予军衔。这是我国预备役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 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依法加强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的需要。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骨干,是战时军队干部队伍补充的主要来源。建设一支储量适当、分布合理、素质良好、动员快速的预备役军官队伍,对于落实中央和军委关于加强后备力量建设的指示,做好高技术条件下现代战争快速动员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去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预备役军官法》,确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使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走上了法制化的  相似文献   

6.
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骨干,是我军战时组建、扩建部队所需军官的重要来源。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是《预备役军官法》赋予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武装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搞好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统计工作,对于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完善快速动员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1996年4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工作的指示》,决定为全国预备役军官评授军衔。随后,评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工作全面铺开。预备役军官已于1996年8月1日和1997年元旦分两批正式佩戴军衔肩章、符号,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出现在全国人民面前。这是我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史上的一块里程碑。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大力加强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为我军打赢一场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造就量足质优后备军事人才。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已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自1996年1日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我国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和军队干部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依法加强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后备力量。  相似文献   

9.
1996年3月24日,中央军委作出了《关于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工作的指示》。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颁布之后,中央军委为进一步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理顺预备役军官工作关系、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采取的又一项重要措施。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军委的指示,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圆满完成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任  相似文献   

10.
预备役军官是我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骨干,平时是社会主义建设和预备役部队建设的组织者,战时是我军组建扩建部队所需军官的重要来源。前不久,我区共有12名预备役军官被中组部、人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表彰为优秀预备役军官。他们在军区预备役干部队伍建设中不仅做出了突出贡献,而且在工作中有许多深刻的体会。在这里,本刊摘发其中3位代表在军区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座谈会上的发言,以飨读者。[编者按]  相似文献   

11.
最近,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任免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配套法规,是预备役军官职务任免工作的主要依据。它的颁发施行,对于加强新时期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健全我军干部工作制度,从组织上保证预备役部队及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与发展的需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标志着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又迈开了新的一步。  相似文献   

12.
预备役部队军官队伍由现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官构成,现役军官是部队干部队伍的骨干,预备役军官是部队干部队伍的主体。新形势下,必须适应国防和军队转型发展的趋势,适应军事斗争准备深化的需要,适应后备力量职能任务拓展的要求,大力加强和改进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使现役与预备役军官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促进预备役部队建设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13.
曹刚川 《国防》2005,(8):1-3
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骨干队伍,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与现役军官队伍建也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国家经济建设相比,既有共性的要求,在规模结构、组织领设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进入新导、教育管理、培训体系等方面,又有其自身的世纪新阶段,国际局势正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特点和要求。在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中贯彻科变化,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增强忧患意识和学发展观,必须从国情军情出发,从预备役军使命感、责任感,全面推进预备役军官队伍建官工作的特点规律出发,着力解决面临的突出设,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  相似文献   

14.
全国范围内大批量预备役军官评衔授衔工作已基本结束。这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加强国防后备力量正规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步骤。在此,笔者就强化三个意识,开创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新局面问题谈点看法。 强化开拓意识,确立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的新起点。当前应  相似文献   

15.
“穿上军装,戴上预备役军衔,就要尽好一份责任,把国防与经济建设一起放在心上,抓在手中。”这是一位预备役军官2006年4月加入预备役部队说的一句话。他就是山西省运城市常务副市长、某预备役炮兵团第一政委张建合。张建合被任命为第一政委,走马上任后,他始终用行动诠释着那份浓浓的国防情缘。为了提高基层营连编组质量,他和团领导一个乡镇一个单位地跑,了解考察编组地域和预编对  相似文献   

16.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立法的 必要性 坚持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必由之路。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骨  相似文献   

17.
刘培庚 《国防》2005,(9):60-62
预备役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中坚和骨干,大力培育预备役军官战斗精神,对提高预备役部队战斗力,促进军事斗争准备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由于长期处于和平环境,部分预备役军官使命意识、忧患意识淡化。要紧紧抓住思想教育这个中心环节,打牢预备役军官战斗精神的思想基础由于我国长期处于相对和平时期,一些预备役军官对我国安全形势面临的现实和潜在的威胁认识不清,战斗队思想树得不牢,当“和平官”的思想有所滋长。有的认为“当前处于战略机遇期,仗一时打不起来”;有的感到预备役部队是“…  相似文献   

18.
杨旭 《国防》2016,(12):41-43
部队现役军官与预编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是一个有机整体,同为我军干部工作的题中之意.新形势下,要着眼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实现强军目标,切实抓好现役部队预编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一是科学选配,着力提高预编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起点;二是培养开发,着力增强预编预备役军官队伍履职能力;三是集聚效能,着力发挥预编预备役军官队伍职能作用;四是健全机制,着力打造预编预备役军官队伍发展平台.  相似文献   

19.
顾秀莲 《国防》2005,(8):4-6
加强预备役军官队题,引导和规范各种社会伍法制建设,是依法治行为”。依法治国,包括了国、依法治军的重要体依法治军,依法治理国现,对加强国防后备力量防。预备役军官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军事斗争准属于军事法规和行政法备,维护国家安全稳定,规,是国防法规体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其次是预备役军官,施,大力加强预备役军官依法履行职责的内在要队伍法制建设。求当前,国际形势复杂。一充分认识加强预多变,霸权主义与强权政、备役军官队伍法制建设治有新的发展,新干涉主的重要性义和新“炮舰政策…  相似文献   

20.
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管理工作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战时军官动员质量的有效保障。目前这项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转业干部报到之前到人武部注册登记的少,造成预备役登记率明显下降。以1998年为例,到我部进行登记的人员只有5人,占安置总人数的0.2%。其中不包括安置到银行、邮电、电力、铁路、石油、税务等系统的转业干部。根据《预备役军官法》第33条之规定,预备役军官工作调动和迁居应到驻地人武部办理转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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