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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6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521号令颁布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4月1日起已经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国防科技工业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的重要举措。这部重要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保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质量,提高武器装备能力和水平,满足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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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2008,(3)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2008年3月6日签署第521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公布施行这一条例是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条例规定,除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外,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根据条例,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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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确立了武器装备这一特殊商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改变了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管理模式,在充分考虑国家安全的基础上,引入了竞争机制,规范军品科研生产活动。制定颁布《条例》,是构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国防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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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召开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部际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部署了部际协调小组下一步的重点任务,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对《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的理解和把握,为继续完善军民结合、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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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抓机遇 加快发展 铸就中航工业新辉煌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对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战略部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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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部际协调小组第三次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贯彻落实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协调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协调小组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出席会议并讲话.协调小组副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兼国防科工局局长许达哲主持会议。副总参谋长王冠中、国资委副主任张喜武、国防科工局党组成员张炜、国家标准委副主任方向等领导出席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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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2010,(11)
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第582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条例共七章六十一条。公布施行这一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制定本条例。条例要求,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条例指出,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武器装备质量,并对保证和提高武器装备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条例还从论证质量管理,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维修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作出详细规定。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1987年6月5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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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大力推进武器装备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了《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武器装备质量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武器装备质量建设是国防安全的生命线,也是武器装备承制单位的生命线。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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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82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了《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发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武器装备质量管理及其法制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国防科技工业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开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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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第59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制定这一条例,是为了保持和提高国防科研生产能力,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条例规定,国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实行登记管理,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