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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军队保障救济体系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保障救济途径单一,未能形成综合保障救济体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虽然规定了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然而在实际中却只有国家一个主体。而且,把对军人的保障救济的责任完全落到政府,也很难在财力、物力上得到保证。特别是在许多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就更难保障救济资金的有效落实。二是保障救济费不高,难以解决被救济者的实际困难。  相似文献   
2.
针对当前出现的"当兵冷"、"征兵难"问题,我们在深入基层广泛调研、认真组织研究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兵役法》关于兵役登记工作的规定,组织先行试点,探索规范兵役登记的内容程序,取得明显成效和初步成果. 一、纠偏正向,提高思想认识.在试点中,坚持从思想认识人手,强化三个意识.一是强化兵役登记是法律赋予重要责任的意识.《兵役法》明确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但从以往情况看,一些单位和兵役机关人员对法律规定不清楚、不了解,没有把兵役登记上升到执法的高度去认识、去组织.我们在试点中,重点学习政策法规,明确职责任务,使大家进一步认清兵役登记是法律赋予兵役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依法加强兵役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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