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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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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钟伟 《国防》2001,(7):46-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规定:“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可见,对适龄青年进行兵役登记是法定的兵役工作程序。兵役机关必须  相似文献   

2.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公民、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兵役法规的行为,处罚措施、执行机关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强了兵役法规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兵役机关应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和权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一、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的职责 本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这一规定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等等.  相似文献   

4.
周力 《国防》2012,(12):59-60
系统思想是解决复杂问题的科学方法,强调从整体上对对象进行认识和把握.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支撑征兵工作的基础层面已由传统意义上的军队、公安、民政、教育、卫生等几个领域,拓展延伸到经济社会存在的多个领域,征兵工作的时间、空间跨度随之拓展延伸,涵盖了组织保障、兵役登记、宣传教育、征集入伍、优抚安置和征集机构等系统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做好新形势下的征兵工作,就要全面把握征兵工作的系统性,使整个征兵工作系统的行为和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突出领导机制完善,强化征兵工作的组织保障.新《兵役法》规定,省市县军事机关兼该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相似文献   

5.
陈永振  蔡晔 《国防》2012,(10):63-64
一、认清职能任务需要,强化各级政府主体意识 兵员是国防的基石,是战斗力生成最基本的要素,为人民军队输送优秀兵员,历来是各级政府的光荣职责.去年10月29日国家颁布的新《兵役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征兵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这就从法律上赋予了政府在兵员征集中的领导地位和主体作用.征兵调整改革与地方经济改革一样,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科学性、创造性,所涉及内容多属政府调控范畴.从我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只有由政府确立兵员征集调整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的工作思路,才能将社会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的意志和动作有效统一起来,才能更有力地推动征兵调整改革落实.由此可见,由政府来领导征兵调整改革,不仅仅是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更是国防建设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自觉加强征兵法规政策等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水平,认清自己的职责所在、任务所系,牢固树立兵员征集调整改革主体意识,切实发挥好政府在征兵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具体而言,主要应树立和强化五个方面的意识:一是居安思危的意识.当前,随着社会劳动用工量继续增加和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影响,适龄青年基数持续下降所引发的"当兵冷"、"征兵难"的形势一时难以改变.  相似文献   

6.
张振丰 《国防》2004,(8):30-30
做好预备役军官登记工作,是《兵役法》和《预备役军官法》赋予人武部的一项重要职责。目前,由于种种原因,现役干部转业时不到兵役机关进行预备役登记的大有人在,而待安置工作或自谋职业后再进行登记则如大海捞针,十分困难。怎样解决这个问题?依托社区登记是一个好办法。一是依托社区,把预备役军官登记工作网络建立起来。由区人武部协调区委、区政府赋予社区居委会进行军转干部预备役登记的职能。成立由区委分管武装工作的领导为组长,人武部领导为副组长,政工科、各街道(乡镇)武装部长为组员的预备役军官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人武部与街道(乡…  相似文献   

7.
钱俊  施荣  陆健 《国防》2006,(2):45-45,46
《兵役法》是我国关于兵役制度和兵役工作的基本法律,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士官制度、兵役制度和户籍制度等一系列改革的深化,兵役工作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行《兵役法》的有些规定已经显得不太适应,亟待修改完善。下面就《兵役法》的修改谈几点建议。一、完善兵役制度,促进兵役工作健康发展。兵役制度是国防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兵役立法遵循的主要依据,通过立法不断完善兵役制度,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的重要措施。一是调整义务兵与志愿兵的构成。随着国家实力…  相似文献   

8.
征兵工作     
贵州湄潭县人武部在开展今年民兵整组,兵役登记、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核对三项工作中,重点要求乡、镇人武部,基干民兵营连、村普通民兵连,认真按照《兵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扎扎实实地抓好兵员的征前工作,为部队优选高质量兵员,做好冬季征兵的准备工作。 要求是:一是抓好征前登记.以乡镇、办事处、村、街道设立兵役登记站,登记时对应征公民户籍,年龄、文化程度等自然情况进行登记,  相似文献   

9.
李乃刚 《国防》2012,(12):64-65
一、强化"三种认识",切实增强完善征兵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正确的认识才有自觉的行动.近年来,各地普遍面临"当兵冷"、"征兵难"的严峻形势,对此,要坚持从深化思想认识人手,自觉把完善征兵政策法规作为推进征兵工作发展的重要支撑,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充分认识完善征兵政策法规是贯彻落实"兵役新政"的实际行动.近年来,在国家修订《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一系列兵役政策法规后,自治区各级自觉站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深刻学习理解国家对兵役法规政策修订的现实意义,普遍感到,这些新政策、新法规、新措施,对于有效解决征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兵役工作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0.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四条  相似文献   

11.
解彬 《国防》2001,(2):61-61
编辑同志: 《兵役法》第21条规定: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地以后的30天内,到当地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相似文献   

12.
编读往来     
《国防》1999,(4)
编辑同志: 近日,我们连续接侍了几名刚到外地打工返乡的退伍战士,他们都是由于退伍后没有进行预备役登记而被用工单位拒收的。 我国刚刚修改实行的《兵役法》明确规定,军人退伍后一个月内应到县(市、区)兵役机关进行预备役登记。退出现役,有依法服预备役的义  相似文献   

1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的待业青年陈某诉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强制收取兵役强制金案,近日因原告自愿撤诉而结案。 原告陈某,出生于1973年3月,属于征兵适龄青年。我国兵役法第13条规定,每年12月30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在当年9月30日以前依法进行兵役登记,而陈某未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1994  相似文献   

14.
黄彦蓉 《国防》2001,(10):42-42
人民政府抓征兵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能和职责。1955年7月,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就明确规定由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1997年3月颁布的《国防法》,从更高层次上进一步明确了这个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  相似文献   

15.
一、关于预备役人员的日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相似文献   

16.
《兵役法》颁布实施10年来,叙永县各级党委、政府和兵役机关把贯彻落实《兵役法》等军事法规作为对全县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深入的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懂得了《兵役法》的基本精  相似文献   

17.
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后,贵州省息烽县人武部掀起了学习新《兵役法》的高潮。 县人武部党委一班人认为,作为县一级的兵役机关,一定要熟悉新兵役法的内容,以此指导工作实践。部党委统一了思想,于元月7日  相似文献   

18.
周东甫 《国防》2001,(7):45-45
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是《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的一项兵役工作程序,其主要目的是对符合服兵役(包括现役和预备役)的适龄公民进行注册管理,以准确掌握适龄公民的数、质量和分布状况,为开展兵役工作准备条件。可见,做好兵役登记工作,无论对于做好现役兵员征集工作,还是搞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搞好宣传,提高认识,增强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自觉性 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做好兵役登记工作的基础。长期的和平环境使公民依  相似文献   

19.
民兵文摘     
1955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兵役法》,这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兵役法》。过去,有些朝代也在一些法律条文中提到兵役问题,但没有单独制定《兵役法》。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颁布过《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但没有行得通。新中国颁布的这部《兵役法》,第一次比较完整地规范了国家兵役工作,真正实行了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征兵和退伍制度,确立了预备役制度和学生军事训练制度,规定了军队实行军衔制度等。 1984年,国家在总结了近30年兵役工作经验,吸取了外国一些好做法的基础上,对《兵役法》在结构和内容上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九章五十八条改为十二章六十五条,增加了军事院校从  相似文献   

20.
张龙慧 《国防》2012,(6):49-51
一、在思想认识上,实现由消极被动向积极作为转变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人力资源相对丰富,兵役登记的效果对兵员征集产生的影响较小,导致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兵役登记或兵役登记走过场的现象.近年来,随着可征集适龄青年人口基数的下降,加上全民国防意识有所淡化,不落实兵役登记产生的负面影响开始凸显,集中表现为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应征冷”、“征兵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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