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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就兵团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确定了3方面的内容。该《若干规定》在坚持兵团各级法院管辖兵团范围内的各类案件的原则下,就民事案件中的“兵团范围”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即“兵团范围”的案件不仅包括垦区范围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案件外,还包括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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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我国,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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