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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阵先退者处死"作为军律,在大蒙古国时期即已存在,并通常体现为更加严酷的"同命队法"。本文从军律与政治军事形势互动的角度,考察了"临阵先退者处死"罚条的产生与发展演变。《至元条格》中"二十五年断例"将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管民官系统;《大德六年诏令》则对该断例进行了一定程度补充和完善。这一断例很可能被收入了自《大元通制》到《至正条格》等一系列元朝编纂的政书和法典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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