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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亦兵亦民的性质决定了和平时期民兵的使用与军队、武警的使用有一定的区别。“兵”的性质决定民兵作为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负有保卫祖国,维护社会治安,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使命。“民”的性质表明每个民兵都有与他们的物质利益息息相关的工作岗位和生产任务,他们(或他们的单位)在履行“兵”的义务的同时.也有要求自己的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这种尽义务与保利益的矛盾过去有.现在依然有,而且更加突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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