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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我国《广告法》和刑法理论,探讨了虚假广告罪的罪名、主要特征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界定了虚假广告罪的概念,认为本罪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主体具有特殊性和多元性;二是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和多元性决定了这种犯罪行为方式方法的多样性;三是由于这种犯罪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则决定了触犯刑事法律条文的竞合性和对这种犯罪行为处罚应坚持行政、民事、刑事相结合的“三位一体”性.对本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作者认为:对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在现行刑法没有增设虚假广告罪以前.应以诈骗罪定界处刑;对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构成犯罪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以诈骗罪,伪造、变造公文、证件罪,投机倒把罪定罪处刑;对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假药的案件,应按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贩卖假药罪论处,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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