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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叫文家祥,1982年从部队退伍回乡。1984年4月,我同平桥煤厂托运人易正文签订了转运原煤的运输合同。合同规定;运输费每吨为二元二角;合同有效期为长期,直到煤厂不存在为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更改合同的任何条文。此合同并经村民委员会、乡政府、工商部门监督执行。已于1984年5月开始生效。为了履行合同,我自筹资金七千多元,修了一条一公里长的小公路,用手扶拖拉机将厂里生产的原煤转运到合同中规定的地点。可是,我去结账时,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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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光荣牺牲了,小儿子是个聋哑人,近年又患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我今年已71岁,有一性四间一舍的房屋和家具等财产。为小儿子在我死后的生活有人照料,我打算把全部财产留给我侄儿继承,然后由侄儿负贵照料儿子的生活。不知这样做是否合法,请给以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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