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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彦蓉 《国防》2001,(10):42-42
人民政府抓征兵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能和职责。1955年7月,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就明确规定由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1997年3月颁布的《国防法》,从更高层次上进一步明确了这个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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