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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牧磊  施平 《兵团建设》2006,(2):41-41
[案例]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7岁)法定代理人王某于1996年4月10日收养刘乙,未与刘乙生父母办理法定收养手续。1999年3月12日,刘甲与王某协议离婚,刘乙由王某抚养,刘甲负担抚养费。2005年5月,刘甲以经济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刘乙的收养关系。王某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那么  相似文献   
2.
牧磊 《兵团建设》2005,(4):46-46
【案例】李某夫妇于1978年收养3岁的王某为养子,并将其抚养成年。1999年王某婚后,因生活琐事,与李某夫妇的关系日益恶化。2001年,李某夫妇同王某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现由于李某夫妇年迈体弱、缺乏生活来源,遂要求王某给付生活费用,而王某却以《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为由拒绝。王某果真就可以不承担李某夫妇的生活费用了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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