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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就兵团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确定了3方面的内容。该《若干规定》在坚持兵团各级法院管辖兵团范围内的各类案件的原则下,就民事案件中的“兵团范围”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即“兵团范围”的案件不仅包括垦区范围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案件外,还包括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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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志愿兵 吴树荣,在1990 年3月回山东莒 南县十字路镇官 地村探亲期间,因 拍摄本村耕地被 烧砖占用的场面, 遭到十多人围攻毒打。致其鼻、口内充满血印和泥土,面部肿大,颈部被手掐成15厘米长条状血印,右小腿被铁锨铲成5厘米长、深达骨膜的伤口。经送县医院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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