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赔偿费”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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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泽江.“青春赔偿费”没有法律依据[J].兵团建设,201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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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泽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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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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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案例】2010年陈某与常某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其间,常某先后两次怀孕并做了流产手术。后因陈某与常某双方在性格上有差异,在常某第三次怀孕后,陈某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常某非常气愤,趁陈某不在时向陈某母亲索要青春赔偿费2万元,并威胁陈某母亲五天内交出,否则将与常某纠缠不休。2012年9月,陈某母亲被迫交给常某2万元,陈某得知后要求返还,常某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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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流产手术 恋爱关系 因陈 恋爱过程 婚姻关系 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庭审理 中都 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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