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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勿须回避 存疑理应解疑——“受之天”与“受于人”浅释
引用本文:马云梅.“天赋”勿须回避 存疑理应解疑——“受之天”与“受于人”浅释[J].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08,18(5):30-31.
作者姓名:马云梅
作者单位:新疆石河子市第十中学,新疆,石河子,832000
摘    要: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七年级下册(以下简称为“教科书”)的所有师生都会面临一道难题,即《伤仲永》课后的“研讨与练习”的第三题。此题要求是:翻译下列句子,注意加点词的意思。第1、2两题翻译及加点词的意思均不难。第3小题的后一个“于”字若按与教科书配套《教师教学用书》给定的答案去翻译就很难译通顺。该书给的答案是“被”,即此题后一个“于”字表被动,当然译为“被”。教科书是这样解释的:“受之天”是“受之于天”的省略,意思是先天得到的。受,承受。“受于人”:指后天所受的教育。天、人对举,一指先天的禀赋,一指后天的教育。

关 键 词:实验教科书  人民教育出版社  回避  义务教育  课程标准  教学用书  七年级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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