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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小王的父母原是某村村民。他们家每一次的土地承包,都是以他父亲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2年9月,其父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缴纳了土地承包费。2004年1月,他们一家搬到市区居住,并将户口迁入市某街道办事处。2009年7月,村委会负责人认为小王一家户口已经迁出本村,成为城里人了,遂决定收回其父所承包的土地。而小王认为,他们家还应当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于是,小王让其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们家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例点评:根据案情,小王的父亲可以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首先,我国《农村土地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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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9年3月,某村村民陈某、邓某、倪某三户,与村委会签订了荒山承包了村里900多亩荒山造林,井享有收益权和所有权,有效期25年。承包合同生效后,陈、邓、倪三家就开荒造林。一年后,种上了数万株香樟、松树、柏树等树苗。开荒造林初见成效后,陈、邓、倪三家加大投入,精心培植幼林。今年2月,村委会班子调整后,突然将其承包的900余亩荒山收回,并将这片荒山重新承包给了一林业公司。为此,陈、邓、倪三家多次与村委会进行交涉,要求村委会纠正这一错误做法,但村委会对于陈、邓、倪三家的要求置之不理,未给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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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兵杂志》2003,(2)
编辑同志: 我父亲于1998年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10年的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几近荒废的果园。经他精心治理,果树于1999年开始挂果,2000年开始初见效益。去年6月,父亲突发心脏病去世。父亲去世后,我把年老多病的母亲接到我家共同生活,并开始接替父亲管理果园。9月初,村委会给我下达通知,说村里年底要收回果园重新发包。我找到村长理论,村长说果园的承包人是我父亲,现在承包人已经去世,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不存在,承包合同应当终止。我要求以继承人的身份继续承包果园,但村长说承包果园是以户为单位的,我父亲承包果园时我和父亲已经分门另过,已经不是一户人了,我无权接替父亲继续承包果园,合同必须终止。请问村委会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果园的做法是否正确?我是否有权以继承人的身份继续承包果园? 读者 梁玉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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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前几年,我村村民李某立下一份遗嘱,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分割,遗嘱中写道:“4间瓦房由其在部队服役的儿子继承,1.5万元现金和4间瓦房的宅基地由其女儿继承。”不久,李某去世。今年初,李某之子服役期满回家后打算将4间瓦房拆除,另盖楼房,但李某女儿提出抗议,认为宅基地归自已所有,并加以阻止。为此,双方引起矛盾。请问,农民可以通过遗嘱对宅基地进行分割吗?山东德州吕希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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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山区池州市,近年来出现稀奇现象:别的地方积极组织富裕劳动力外出务工,该市却以每年外出务工人员递减15%的速度,形成以民兵为骨干的大批外出者纷纷返乡投身生态经济建设的热潮。他们以承包或租赁形式开发荒山、荒水、荒地、荒坡达数十万亩,为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立下了头功! 1997年,池州市被国家确定为生态经济示范区后,市委、市政府抓住机遇,大力推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然而,群众思想观念转变难度很大。1998年特大洪灾后,市里从山东紧急调运70多吨短季节优质玉米和大豆种子,可全市销售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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犤案例犦2004年年初,张某与董某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由董某代管张某承包的棉田,并由该连李某担保,每亩管理费100元,棉田管理好坏,由连队领导检查验收,不合格者罚款由董某承担;同时约定途中小工不干的后果由担保人负责。后因董某管理不善,致使棉田出现草荒,导致张某损失。之后,张某向法院提请诉讼,但其要求董某、李某赔偿管理棉田期间造成的亏损费11862.5元,棉田管理费1580元和拾花费1002元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收到判决书后百思不得其解:“我满嘴理由的官司,为啥输了?”犤说法犦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该劳务雇佣合同未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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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夫妇于1978年收养3岁的王某为养子,并将其抚养成年。1999年王某婚后,因生活琐事,与李某夫妇的关系日益恶化。2001年,李某夫妇同王某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现由于李某夫妇年迈体弱、缺乏生活来源,遂要求王某给付生活费用,而王某却以《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为由拒绝。王某果真就可以不承担李某夫妇的生活费用了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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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她知道杀夫的犯罪嫌疑人是方山金、晏本群夫妇及其内弟晏本柱时,非常气愤。当初,方山金、晏本群夫妇养鱼没有钱,是丈夫借钱给他们的。她哪里知道,正是因为钱,才使其夫送了命。 1992年,晏本群夫妇承包的鱼塘里的鱼一夜之间被人偷光。这使他们几年来的微薄积蓄都赔光了。 1993年春季,眼看买鱼苗的时节来临,他们八方借钱,结果四处碰壁。万般无奈之下,他们只好硬着头皮借高利贷。经人介绍,他们找到了李某。李某并不缺钱,可他把钱看得太重,他放高利贷在当地小有名气。1993年初,方山金、晏本群找他借3000元钱,并讲好利息为3.5分。不久,他们又找李借了2000元。到年底,方山金、晏本群还给李某本息8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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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兵杂志》2001,(3)
编辑同志: 1999年9月23日,我父亲因琐事被本村李某打伤,后经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约2000元。因李某拒不给付医药费,我们只好诉到法院。法院最终也判决由李某赔偿我父亲医药费2000元。当我们拿着判决书找李某要钱时,李某仍说一分钱不给。于是我们便于2000年8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交纳了50元申请执行费。但当法院去执行李某时,李某因提前得知执行的消息,于前一日到外地打工去了。因李某是单身一人,法院说等李某回来以后再来执行。但我很担心如果李某长期不回来,会导致执行期限过期,这样,我父亲的医药费用损失也就要不回来了。请问,我国法律对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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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实行审判方式改革,推行直接开庭后,当事人负有当场举证的责任。这样一来,广大群众,尤其是案件当事人的证据意识大为增强,收集证据的自觉性也有了提高。但也应当看到,部分人,尤其是当事人,由于法律观念不强,法律知识匾乏,在自行取证等方面不尊重客观事实,不严格依法办事,违法乱纪的现象屡屡发生,使之误入歧途,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样做,严重妨碍和干扰了正常的诉讼活动。据笔者了解,当事人在取证等方面存在以下十个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违背的行为。骗证据刘某与李某是邻居,刘某结婚时向李某借了3000元。婚后不久,刘某与李某一同外出打工。半年后,刘因思妻心切,提前回家,回到家里,刘某听说李某年底也要结婚。他想,李某结婚肯定要他还钱,而自己一时又还不起。他眉头一皱,计上心来。次日,刘来到李家,谎称李在外边炒股发了财,他炒股也赚了钱,已将所欠的3000元还给了李。李父信以为真,在刘某的要求下,将他借钱时写的借条退给了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