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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军人工资福利待遇和军人保险待遇的关系,必须把军人工资福利待遇与军人保险待遇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工资福利待遇与军人保险待遇制度体系,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关系,不断完善军人工资福利和军人保险的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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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一步完善军人伤亡保险,需要重新从理论上认识伤亡保险缴费的意义;按照伤亡保险个人不缴费原则,改变缴费内容和方法;增设军人病故、病残保险项目,增设致残医疗、职业病和大病医疗保险项目,扩大保险保障范围;正确处理保险管理方式与标准经费管理方式、简化手续与规范工作的关系等,使军人伤亡保险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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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了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提出军人保险社会改革的构想,即建立国家基本保障、军队辅助保障、市场补充保障的多支柱、多层次军人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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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研究了军人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特点,军人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相同点与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军人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差异说明军人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属不同的领域,各自有自己的运行规律;军人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同点说明军人保险与商业保险在许多方面遵循共同的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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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与军人权益保障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军人享有劳动就业、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报酬、离退休生活保障、物质帮助、福利、优待、抚恤、退役安置等权益。军人保险制度与军人工资津贴制度、军人优抚制度、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等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军人权益保障体系,具有不可替代性。军人保险水平的确定,必须考虑到与军人的劳动付出相对应的军人权益保障的需要,而且还取决于对军人权益的认知能力和认同程度。军人保险制度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保证其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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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工作关系到部队凝聚力的增强和战斗力的提高,关系到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据《宪法》、《国防法》和国家社会保障改革一系列政策,按照新时期军事职能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体系;必须积极更新观念,不断改革创新,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法制建设,培育一支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人才队伍,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动军人保险事业跨世纪发展,为军事斗争准备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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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军人保险体系应遵循军事性、法制化、稳健性、兼顾性等原则。军人保险体系分为平时军人保险体系和战时军人保险体系。平时军人保险包括军人伤亡、住房、退役养老、退役医疗、超期服役保险和特殊岗位、特殊任务保险。战时保险包括军人人身保险和军人财产保险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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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军人保险立法步伐,应大力拓展具有不同财务机制类型的保险业务,为军人保险立法构建充分的实践基础。当前,应在建立飞行员牺牲补充伤亡保险、特殊地区和特殊岗位军人退役医疗补充保险、军人大病医疗保险、随军家属失业保险、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保险、军人病故和病残保险等方面求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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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珍 《军事经济学院学报》2009,(1)
文章认为,军人保险险种管理方式的改革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军转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出军人保险险种管理方式的改革应完善伤亡保险的自我管理,调整社会化保障险种的管理,确定引入商业保险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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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作为弥补军人职业风险及其连带风险的重要经济手段,需要随社会发展不断进行改革和深化。为补偿军人职业特殊风险,确保军人生活待遇,完善军人保险体系,提高军人保险运行效益,建立和发展由军人人寿保险、多层次军人医疗补充保险、军人职业年金和其他补充保险组成的军人补充保险体系十分必要。同时,还应遵循军人补充保险设计的基本原则,注重研究和解决军人补充保险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