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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3日,通化预备役通信团三营无线电连报务员金德锋,远离家乡,在内蒙古通辽市承包百亩水稻,突然接到来自连队的一封电报:“7月5日开训速归”。看罢电报,正在田里拔草的金德锋犯难了……金德锋从部队退伍回乡务农后,掌握了一手过硬的水稻生产技术,曾荣获省“农民水稻技术员”职称。前年,他去内蒙通辽市余粮堡镇承包了30多亩新开地,经1年的辛勤劳动,当年就产粮2万斤,购买了插秧机、手扶拖拉机等农机具。去年,他又扩大耕作面积,承包100亩新开地,水稻长势喜人。正当水稻生长的关键阶段,他接到连队训练的电报。如果回去,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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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研究和解决农场承包经营责任制财务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必将有助于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下面就农场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有关财务方面的几个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一、关于承包范围问题当前,多数农场承包的范围是:包上交利润,不包技术改造及科学试验任务,这只是收益承包。笔者认为,从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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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们在肯定承包经营责任制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其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企业承包基数偏低,承包任务量欠科学;二是承包期限的阶段性和企业发展的连续性存在矛盾;三是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相对性与自负盈亏的绝对性存在矛盾;四是“以包代管”的现象在发包方和承包企业内部都不同程度存在,致使管理不尽科学。为了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搞好下一轮新的承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这种经营机制。一是合理地确定承包基数。目前,军队主管部门确定企业承包基数的方法都是以原有的实交数为准,没有考虑经济效益系数,领导或主管部门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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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小王的父母原是某村村民。他们家每一次的土地承包,都是以他父亲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2年9月,其父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缴纳了土地承包费。2004年1月,他们一家搬到市区居住,并将户口迁入市某街道办事处。2009年7月,村委会负责人认为小王一家户口已经迁出本村,成为城里人了,遂决定收回其父所承包的土地。而小王认为,他们家还应当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于是,小王让其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们家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例点评:根据案情,小王的父亲可以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首先,我国《农村土地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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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推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企业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管理形式。军事工业是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战略性工业,军工企业不可能实行完全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因此,笔者认为,要改革军工企业的经营机制,搞活军工企业,扭转当前军工企业较大面积亏损的局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一条有效的途径。但是,对比民用企业,军工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进展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困于军民品混合承包引起的矛盾,以及承包没有建立在调整军工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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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叫李建设,是七师一二八团六连党支部书记、指导员。六连是一二八团较大的连队,有承包职工187人,耕地面积1.1万余亩。今年连队计划种植超宽膜稀植棉花1万亩,并实现100%机采,力争棉花籽棉单产450公斤,职均收入5万元。为实现这一目标,从2013年年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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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成都木材综合厂造纸分厂厂长、民兵连长张家俊硬是凭着自己的经济头脑和干劲、带领全厂职工和一个民兵“QC小组”、丢掉了连年亏损的帽子,超额完成承包任务100万元,职工连升八级工资,奖金居总厂最高。职工受益、总厂得利,为国家作出了贡献。他被评为市轻系统优秀共产党员、成都市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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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农牧团场土地承包改革已走过了二十年,从过去的大锅饭、班组承包、家庭联产承包到现在的两费自理、租赁承包,初步建立起了连队职工土地双层经营的经营模式。这种根本性的历史变革,充分地调动了农业一线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增强了他们的责任心,使团场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当前团场实行土地长期固定承包仍存在一些问题及难点:1.人口流动频繁,劳动力队伍不稳定。新参加承包土地的职工大都是无户口外来人员,这部分人流动性很强,给团场土地长期固定承包带来很不利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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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 《军事经济学院学报》2001,(3)
工程承包是一项充满风险的事业,特别是国际工程承包则风险更大。在市场经济的工程承包市场中,承包商以投标报价的形式争取中标,拿到项目的过程日益激烈。承包商为了图生存、求发展,不得不加强竞争,甚至冒险搏击。其面临的风险也就大大增加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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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兵杂志》2003,(2)
编辑同志: 我父亲于1998年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10年的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几近荒废的果园。经他精心治理,果树于1999年开始挂果,2000年开始初见效益。去年6月,父亲突发心脏病去世。父亲去世后,我把年老多病的母亲接到我家共同生活,并开始接替父亲管理果园。9月初,村委会给我下达通知,说村里年底要收回果园重新发包。我找到村长理论,村长说果园的承包人是我父亲,现在承包人已经去世,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不存在,承包合同应当终止。我要求以继承人的身份继续承包果园,但村长说承包果园是以户为单位的,我父亲承包果园时我和父亲已经分门另过,已经不是一户人了,我无权接替父亲继续承包果园,合同必须终止。请问村委会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果园的做法是否正确?我是否有权以继承人的身份继续承包果园? 读者 梁玉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