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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随着今年征兵工作的启动、广大适龄青年积极响应号召,踊跃报名参军,对征兵方面的法律政策也迫切希望了解。为了帮助广大适龄青年依法参军服役,我们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最新的政策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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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
《西南民兵杂志》199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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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和组织在国防活动中的行为,是通过其履行国防义务与享有国防权利来实现的。公民和组织只有明确自己的国防义务与权利,才能更好地履行保卫祖国、抵御侵略、维护统一的神圣使命。为此,我国《国防法》第九章对公民和组织的国防义务与权利专门作了规定。它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民和组织的国防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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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第一章“总则”的内容相当丰富,它高度概括了以后各章的内容,明确了《国防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国防法》的适用范围、国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了国防建没的基本任务、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国防义务以及国防活动中的奖惩等事项。我们学习《国防法》,首先应当着重理解《国防法》的适用范围和国防活动的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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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年三月,全国人民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隆重出台。从此,沐浴着新世纪曙光的国防建设,将沿着法制化的轨道,迈上新的征程。新颁布的《国防法》,一个最为鲜明的特色,就是“大国防”思想:国防事业是全民的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法定责任和义务。那么,一位普通公民,一个普通企业到底该如何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维护国防权益呢?带着这个问题,我们采访了南京大金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勇。 刚刚被评为南京市“十大杰出青年”的张勇,今年只有36岁。三年前,他曾因筹资800万元建造“大金山国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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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规定:“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可见,对适龄青年进行兵役登记是法定的兵役工作程序。兵役机关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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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兵役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完善了对履行兵役义务公民的优抚措施。为进一步了解这方面的情况,记者走访了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问:这次修改《兵役法》,对履行兵役义务公民的优抚措施作了哪些改进?这种改进有什么意义? 答:主要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方式,义务兵退役后的就业安置,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的误工补贴方法等三个方面作了改进。这些改进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使公民在为国家履行兵役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益。由于这种权益是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保障的,因而能够激发广大公民应征入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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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公民兵役证是记载和证明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状况的凭证。搞好公民兵役证的颁发管理和使用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兵役工作制度,保证征兵任务完成的具体措施。 自1996年6月1日《贵州省公民兵役证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各地都开展了颁证工作,大部分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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