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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军事》2005,(14)
Asia亚洲《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胡锦涛6月23日签署第438号令,公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条例》决定在全军实行文职人员制度。这是对我军力量构成和用人制度的重大调整改革,是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条例》共9章55条,对文职人员的性质地位等基本问题、聘用工作的主要环节以及文职人员制度与军地相关政策的衔接等作了规定。《条例》明确,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文职人员应当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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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时期我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经国家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今年先后颁布了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条例》也将制定公布)。上述条例同这之前陆续颁布的三部军官(干部)服役条例比较,在内容上有较大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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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9月5门签署第316号令,公布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总参动员部部长范晓光少将日前就这一条例的修改问题接受了本刊记者采访并回答了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修改《征兵工作条例》? 范晓光:现行的《征兵工作条例》是国务院、中央军委1985年10月24日公布施行的。条例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征兵工作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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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刊记者就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专访了兵团司法局局长李多仁。记者: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请您谈谈《条例》公布实施的意义?李多仁:经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分总则、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1条,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制定这个条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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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施行;2004年10月, 总参谋长签署命令,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当前,官兵休假现状究竟如何?修改、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在各级落实得怎样?近日, 笔者深入部队进行了一番调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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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5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第316号令,公布施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征兵工作遇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征兵工作法制化的重大举措。我们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征兵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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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7月1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第一章总则第6条规定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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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月26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该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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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以下简称国防动员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国防动员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国防动员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国防动员建设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近日,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就国防动员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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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该法的公布施行,对于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潜力,提高快速动员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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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不久前,《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修正案)》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为有效衔接2011年国家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辽宁省政府、省军区利用一年时间完成修订工作。本次《条例》修订共对11项条款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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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月26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该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国防动员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潜力、提高快速动员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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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公布实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条例》规定,全军文职人员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的编制及其调整,由军队组织编制主管机关按照组织编制管理权限确定。《条例》明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