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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官信箱     
陈刚 《解放军生活》2012,(11):50-51
我们班有个不成文的"规矩",就是收取"班费"用于采购班内公共物品,大到饮水机、电熨斗、保温瓶,小到衣架、卫生纸等等,都在"班费"里报销。"班费"根据个人工资津贴多少收,士官一次50元,义务兵20元,一年要收两三次。我感到收"班费"不太合理,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某部义务兵张某陈法官:一些基层单位的班排出于规范和统一内务的考虑,收取"班费"、"排费"购买公用物品,初衷虽好,但是违反了《中国人  相似文献   
12.
正兵团的政法工作同兵团事业的发展紧密相连,随着兵团事业不断展现新辉煌,兵团政法战线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兵团刚成立时,兵团政治部设有保卫部,并成立了兵团军法处和劳改工作处。1956年,两个处室合并,组成兵团军事法院。1958年,公安部决定,兵团政治部保卫部的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代管,对外以兵团公安局的名义行文。各师、团保卫部亦按照公安局派出所行文。同时,成立兵团人民检察院。20世纪50年代末,兵团政治部保卫  相似文献   
13.
法官信箱     
《我是一名大龄士官,今年底准备请假回老家结婚,请问对军人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有些什么具体规定?——某部士官易某陈法官:军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注册登记,除需要符合《婚姻法》和军人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等相关要求外,根据总政治部和民政部的文件规定,应具备下列证明和证件:一是军人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二是《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等军人身份证件;三是《居民身份证》。其中,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必须  相似文献   
14.
武警部队军人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队司法制度民主化的重要体现。对当前武警部队军人陪审员的现状,参与审判工作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阐述,并对现阶段武警部队军人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不足与改革完善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重庆军事法院围绕司法为兵、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宗旨,积极开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推动重庆市军地12部门联合出台涉军维权工作的地方法规,在西南地区建立起了首家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受到总部和军区肯  相似文献   
16.
王志海  范涛 《国防》2002,(4):42-43
所谓军人陪审制度,是指军事审判机关(军事法院)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陪审员,与军队里的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军事司法制度。我军实行军人陪审制度,不仅是我军司法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增强军事法院审判力量、提高法院办案效率和进行法制宣传的有效途径。然而,军人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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