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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佑标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学报》1999,(6)
木文对《消防法》中规定的各种“责令”法律责任的性质进行了探讨。认为有的“责令”属于行政处罚;有的“责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有的“责令”属于行政命令。 相似文献
2.
刘颖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学报》2009,25(12):76-79
《消防法》规定的责令停止执业是对有法定消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予以暂停相应资质、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其处罚主体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地方质检部门;其处罚过程应适用听证程序,并确认、核实情节是否严重;其处罚实施应附有合理期限,同时需要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3.
消防法中的责令停产停业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李佑标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学报》2002,18(1):78-80
《消防法》中的责令停产停业是对具有法定消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的一种法律制裁 ;责令停产停业决定应当根据每个个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附有整改期限 ;对于重大的责令停产停业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承办 ,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并由公安消防机构依职权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4.
从消防执法的视角,分析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律属性及立法变化,指出了消防法中责令限期改正的立法缺失和执法问题,并就此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和执法意见,以解决消防执法中如何正确适用责令限期改正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徐丹彤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学报》2003,19(2):77-79,82
消防法中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决定主体应当包括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其中 ,重大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决定主体应当是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不是公安消防机构。这是由重大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严厉性、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的重大性、受处罚组织的特殊性以及处罚实施主体权限的法定性决定的 ,也与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相适应 ,并且符合我国的立法例。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公安消防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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