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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制度于1998年正式启动,相继建立了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转业进企业养老保险和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4个险种,通称“3 l”保险。由于军人保险与地方社会保险政策尚未有效衔接,军人保险的功能也就无法充分体现。因此,创建军地社会保险协调机制势在必行。一、创建军地社会保险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一是保证军人保险制度全面落实的需要。从军队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障关联程度上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转业进企业的养老保险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等3项制度,同社会保险管理的相关部门互为关联,需得到地方社保部门的支持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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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亡保险暂行办法出台以来,经历了1998年长江抗洪抢险的实战性检验,对于维护官兵切身利益,提高部队战斗力、凝聚力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当前,随着国家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逐步配套完善,现行军人伤亡保险与国家社会保险相比,在功能结构、支付系数、保障方式等方面已相对滞后,应尽快制订和完善具有军队特征、时代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一、和平时期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完善1·依据军人职业特点,改革保险机制,完善保障功能,实行“1 2”保障模式,即基本保险加辅助保险和特殊补充保险。首先,建立军人伤亡基本保险。改革现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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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分析军人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出发,主要研究和探索了制约军人保险制度发展的七个主要因素:军人保险的基金供给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程度、商业保险的成熟程度、军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程度和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并提出军人保险制度的改革应着力于不断完善军人保险制度的内容和形式、强化对军人个人权益的保障、加大军地保险制度的一体化、规范对军人保险基金的管理和逐步建立适合于军人职业的各种特种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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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人保险制度运行中潜在的风险1·军人保险制度“转制成本”的潜在风险。军队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即“统账结合”的军人保险制度,其建立初衷是要通过军人保险基金的部分预筹积累乃至完全积累方式,以满足临时的支付需求。但是,基金积累制包括“转制成本”即军人保险制度实施前的保险金;现役军人在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前未曾积累的“个人账户”及其“增值额”。随着通货膨胀所增发的军人保险金,与之相联系军人保险制度必然有相应的潜在风险。个人账户名义积累与实际积累产生背离,军人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较大比例地用于支付“转制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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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传锋 《军事经济学院学报》2002,9(4):10-12
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凝聚力与战斗力的提高是军人保险制度改革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军人保险制度改革的策略是在对现有利益格局不触动或触动很少的情况下,遵循“满意原则”,利用现有的军人保障制度平台,新增相应的保障项目,从根本上提高军人保障力度。从中国军人保险制度建设环境而言,强制性制度变迁应是中国当前军人保险制度改革的最佳模式。加强军人保险立法建设是军人保险制度创新的重点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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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保险制度改革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军军人保险制度自1998年实施以来,为保障军人合法权益、解除军人后顾之忧、促进军队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军人保险制度逐步暴露出了许多缺陷和不足。因此应进一步对军人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即扩大军人基本保险种类,提高赔付标准,完善现行险种内容;逐步引入商业保险,提高军人保险的保障效能;健全和规范军入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改进和完善军入保险的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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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军队补充保险制度,对加快推进军人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军人风险分摊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军队需要和社会保险制度发展趋势,当前应建立军人特别是小、远、散、边等单位看病就医较难官兵普通医疗补充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职业年金、家庭风险补偿保险、生育补充保险、互助保险和军队机动车辆补充保险制度等补充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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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初 ,军委确定建定军人保险制度 ,这是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的重要举措。但是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者 ,对于我国军人保险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同认识。这些争论的焦点不是集中在要不要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而在于中国应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军人保险制度。对于这一点 ,我们拟从理论层面上分析一下我国军人保险制度的本质、决定我国军人保险制度的构成要素和这些构成要素内部起作用的机制。一、我国军人社会保险制度的本质我国的军人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年老、退役等情况时 ,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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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军人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提高军人保险金给付水平,必须加强军人保险基金运营,实现军人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要提高对基金保值增值的理性认识,安全有效地进行基金投资,建立健全各项基金运营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军人保险基金运营的审计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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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病故应纳入伤亡保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目前的伤亡保险制度中,军人病故不享受伤亡保险,只是退还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金和利息。而事实上,现役军人病故绝大多数是由军人工作的环境和工作岗位的特殊性造成的,如果他们病故了却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说明保险制度还存在缺陷,政策上还存在漏洞,还没有真正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思想,也不能有效地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广大官兵的战斗精神。因此,将现役军人病故纳入伤亡保险意义重大,势在必行。一、现役军人病故纳入伤亡保险的必要性1·现役军人病故纳入伤亡保险符合军人的职业特点,能够充分发挥军人保险待遇的激励性。军人职业与社会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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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是军人保险的本质要求。充分体现军人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应坚守“公平、正义、共享”的核心价值理念,健全军人保险的法规体系,扩大军人保险的覆盖面,完善军人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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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围绕军人保险中带全局性、起决定作用的社会保障与军人保险、军人保险事业发展与军队现代化建设、军人工资福利与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保险工作与军队财务工作等若干现实问题,从理论上揭示了每一对关系中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和区别。旨在说明如何正确处理和把握军人保险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确保军人保险政策落到实处,从而推动和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